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有个问题需要咨询下,企业以往年度多交的所得税,经申请,采用抵减今年的所得税的方式,但是汇算清缴填报申报表时,应该将抵减的金额填写在那张表中?举例:以往年度多交10元,今年汇算清缴调整后应纳税额90元,我预交了80元,应补交10元,但是因为我以往多交10元了应怎么抵减?在主表A100000 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
A.80×25%=20(万元)B.×25%=15(万元)C.×25%=12.5(万元)D.×25%=10(万元) 选择选项C,可以按照75%加计摊销。
我公司为租赁行业,一次性收取了跨年度租金,已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所属期均匀确认收入,税务局要求更正申报,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应该怎么调整填写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期均匀确认收入是没有问题的。
在16年有一笔收入业务,正常分录是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税。但由于会计手滑,将主营业务收入错计为银行存款,造成16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纳,但是增值税没少缴纳。如果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需要产生很多所得税的滞纳金,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更正这笔业务吗?错账更正的话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
举个例子: A公司从业人数20个人,资产总额800万,在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利润总额28万,截止第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8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32万。A公司不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将在汇算清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5.2万。计算如下, 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率=32万*25%=8万; 汇算清缴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已缴企业所得税=8万-2.8万=5.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