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公司在上海注册了一家公司,想在其他省市建立分公司,且不独立核算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分部门核算,因为在当地还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以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尤其是增值税,必须要以分公司的税号开具发票,认证抵扣发票,用分公司的银行账号收付款等。
增值税可以合并缴纳,但是申请比较困难,尤其是跨省市,据本人实务经验,虽然有文件规定,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时,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配税额,分别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