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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社保可以与本月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合计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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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月才开通社保账户,本月缴纳了9月、10月、11月的社保,前期工资是照发的,本月只是补交前两月社保,想问一下,我在12月申报11月个税时我可以将这三个月社保个人交的部分合计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吗?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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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4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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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下是安徽省地税的一个相关回复,请您参考:

你好,我单位有位职工4月份除正常发当月工资外,还补发前3个月的工资,近期单位将给他办理社保,并补缴今年1月至4月社保,问:现在发放4月份工资并一起发放前3个月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法定的3500元,还能否抵扣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如果不能抵扣个人承担的社保,在补缴社保的那个月份,发放的工资中,能否一并抵扣个人补缴的社保?

回复内容: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因此,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补发的工资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可扣除应是当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分属补发月份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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