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参展获取的财政补贴能否按不征税收入处理,要依据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判断,境外参展补贴通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贵公司如有相关资金拨付文件、按规定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不征税条件
依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参展补贴管理办法
境外参展补贴,通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如能够单独核算,同时符合(一)、(三)条件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相应的支出无法税前列支。
以下是广东地区类似的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7〕64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财字[2013]11号)
《2013年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境内外展览会资助范围、内容及申报书面资料》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生产函[2013]3121号)
《上海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