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徐汇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徐汇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当然想要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项的。
就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做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转让无效。
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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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长宁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长宁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如果未能在续展期内申请的,法律规定还另外给予了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可以允许办理续展注册的申请手续,但需要缴纳延迟费。宽展期届满后,仍未申请续展的,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上海)办理。
申请商标续展是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1000元,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商标续展申报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或者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新的统计,商标续展成功,商标局核发商标续展证明,整个过程大概需要6~8个月左右。
续展成功之后使用商标时,需要商标证书配合商标续展证明一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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