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6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这些税种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注: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位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类: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除了以上税收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3个: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税种中海关负责关税、船舶吨位税的征收管理,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税种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