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成品报废估计有380万左右,报废原因属于产品跟不上市场变化,一些老的车型更新换代造成产品滞销,领导层考虑全部进行报废,请问所得税汇算能否全额扣除?对增值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全额扣除取决于在汇算清缴前是否有去税务局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报废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