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公司常将他收入的支票存入我们公司,然后又全额转出,转入该关键公司的基本账户,经常这样,请问老师,对我公司有何风险?谢谢
确实,上述情况属于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具有此种关系属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并无不妥,按照税法规定报备、纳税调整即可。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我们公司的母公司在美国,母公司有一家像我们一样的公司在香港,现在因为没有业务了,我们打算关闭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中国公司可以和香港公司拟定一个协议说因为香港公司要关闭,所以债务关系一笔勾销吗?还有按照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他们建议把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转移到美国母公司,所以就变成了香港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样做对中国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占用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针对借出款项方是否应核定其利息收入,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主要的依据是征管法的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由此可见,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甲企业的低价销售没有因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存货的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所以应视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联企业借款无利息,有税务风险吗 补充: 相关联企业之间,可不可以约定借款无利息 您好!有的,这个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相关其他税费的。
老师,我公司购买的车辆如果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是否合理?需要缴纳哪些税种?不合理的,有税收风险。关联企业企业之间的无偿行为将被认定为视同提供动产租赁服务,按核定的租金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