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果跨年不还,且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视同向股东分配红利,需要交纳所得税。借款同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利息的增值税。既然是借款,一般不涉及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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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分红影响不大。个人独资收益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收益交企业所得数,如果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更有利。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单纯分红的话,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的话,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税务一般不会按同期银行利息核定其利息收入。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额增加时,增加部分应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岗位进行岗位外包,岗位外包,是单位将某个岗位的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仅是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在职离职管理、绩效管理等全流程都外包给了服务商,同时对于企业社保费负担也有积极影响。采用岗位外包形式后,企业只需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依据合同结算即可,无需向相关岗位人员直接发放薪酬,相应的社保费用企业也无需承担,大大节省了管理成本。分红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一般的操作是先分红,以后可以减少转让股权的金额和收益,少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