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到期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为到期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都有什么流程和税务风险点需要注意,需要什么资料审批和资料留存的企业以备检查,另税务上我咨询过是汇算清缴时清单申报即可,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风险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了5种可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其中第(三)款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因此已到期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清单申报税前扣除。
对于未到期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文件未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未到期即报废的固定资产,可能有其特殊原因,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并不相同,个人认为专项申报风险较小,虽然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可以清单申报。
资料方面,25号公告的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