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才开始全面营改增,目前还没看到官方发布的物业公司增值税的税负预警值等信息。
租金:
对于租金,营改增之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之后,对于之前的不动产出租,可以选择5%的简易计税方式,即增值税的税负为1/(1+5%)=4.76%,因选用简易计税方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为4.76%;如果选用的11%的一般计税方式,需要结合其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判断,此处没有官方数据参考。
需提醒注意的是,对于转租业务,属于2016年5月之前签订的转租合同,可以选择适用5%的简易计税方式,5月之后的,只能适用11%的一般计税方式,如果贵司是租入再转租,需避免税率差风险(即贵司对外出租适用11%税率,贵司向一手房东租入只能抵扣5%的税率)。
水费:
物业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增值税税负会低于2.91%(1/(1+3%)=2.91%)。同时,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在原营业税模式下,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费适用税率为6%,相比原营业税模式,按照增值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原理,税率仅上升0.66%。考虑到物业公司其采购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不动产都能够进行抵扣,在抵扣充分的前提下,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可能下降,即小于5%。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当月物业费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办公用品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物业费收入,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物业公司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物业费适用征收率为3%,相比原营业税模式,税负直接下降40%以上。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物业费当月收入(含税)103万元,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3×5%=5.1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3÷(1+3%)×3%=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