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就是证明经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包括实物、台账、支付证明、合同、制度、物流、其他配套资料、收款方证明等。凡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都应尽量备齐,再与“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证据相结合,争取免掉使用假发票的罚款。
再说补税与滞纳金。因假发票而补税与滞纳金,并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的结果,只能是企业本身的纳税义务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假发票而补税,只能因假发票导致了纳税义务的变化而补税。
如本章节所言,因为假发票不是发票,其被查出后导致企业“发票”这一证据缺失,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变化,具体要结合具体税种、业务事实来进行分析。
所以,此时的第一步是争取换回真发票。如果收款方还能找到,可以请求税务专员协助,此时应明白,企业是收到假发票的受害者,政府执法人员有责任帮助纳税人,并打击真正的开具假发票的违法分子。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全程的管理与监督是税务机关所负的责任,其法定责任是不可推脱的。
如果能够换回真票,则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真票,则此行为与补税、滞纳金就没有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