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为A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企业2013年度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为-1000万,2014年A企业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2014年度A公司从B公司分回属2013年度的利润835万元(已在香港纳税165元),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所得为:-200+835+165=800万元,
问: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所得800万元可以抵2013年度的亏损吗?
还是2014年境内外所得要补缴企业所得税:800*25%-165=3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附件的规定:“……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是否相关当年1000万可以全额通过《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第六列抵减境内亏损,全额抵减
2014年境内所得-200,境外所得为835+165=1000元,2014年度的境内外所得为-200+1000=800万元,该800万元,可以用2013年度以前的亏损1000元进行抵减,抵减之后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仍有200万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不需要按照800*25%-165=35万。2014年度在香港已缴纳的165万元,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免。
问题所述“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指的是其中800万元已经用境外盈利弥补,以后境内再有盈利,不能再弥补该部分亏损,即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只有200万元。
(注:2014年度A公司从B公司分回属2013年度的利润835万元,如果是在2014年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该部分利润应计入2014应纳税所得额,还原成税前的所得为 835+16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