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取得该类款项视作“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备用金管理制度》规定: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