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钢结构公司,既加工制作钢结构厂房,又包括安装,合同注明:1钢结构制作及加工价款 2安装价款。请问,如何开票及税率如何确定?有财税文件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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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般纳税人是 13% 建筑安装一般是 6%分别开票分别计税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无进项抵扣。这样进行处理正确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上所述,您与客户签订了“一项”甲供材合同;而且也很明显,加工制造与安装服务确实存在于相同一项合同之内,单独拿出其中任意一项,合同都不完整。而应当以全部收入按17%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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