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因为知识产权的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很难像民法上的财产权一样进行精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