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释义:本条是对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内容要求的基本规定。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依法必须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以及按照**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申请专利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要求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等。二、请求书。请求书是申请人就发明创造提出的书面专利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的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应当用真名。3.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申请人是单位时,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当与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请求书中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4.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记的编码。5.其他事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1)申请人的国籍;(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6)申请文件清单;(7)附加文件清单;(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三、说明书。说明书是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作的书面说明,是专利申请的最基本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3)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5)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7)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8)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发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应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2.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3.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4.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四、权利要求书。即申请人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权利的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从形式到内容都应与说明书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在说明书中应有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且实质内容应当一致,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2.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被授予专利之后,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也是提出专利权撤销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