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产开发公司,现将未卖出去的商铺出租,出租五年,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每年收取租金6万,请问我公司在这五年租赁期内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房产税呢?
zxjcjzc,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做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对于房产税,要分两段:一是在免租期内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假定租赁的商铺原值800万元,则乙方当年应代缴纳房产税5.04万元〔800×(1-30%)×1.2%×9÷12〕。二是在后3年即应计承租期内,应由甲公司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申报缴纳房产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以实际收到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分年收取租金,则第三年~第五年,甲方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4.4万元(120×12%);如果第三年初一次性收取的租金350万元,则甲方于收取租金的次月起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42万元(3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