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有关权利证书,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二是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为叙述方便,笔者将前者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后者统称为“无证技术成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上述成果都是“有证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第三人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及其他合法的途径获得同样的技术信息。一旦第三人公开其技术信息,则该技术秘密就失去价值了。正因为如此,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只有使用权及转让权,不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