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餐饮费抵扣和开票的问题,现行政策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一方面,财税36号文件明确规定购入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另一方面,又未明确禁止销售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为消费者个人名头的,明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该问题,感觉我个人的经验,最好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执行。比如,在上一次营改增时,当时租赁车辆刚营改增,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要求所有的租赁车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虽然有些一刀切,但也是迫于征管难度的不得已而为之。所以,这次营改增,个人认为,虽然政策上并未禁止销售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该有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会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不排除要求餐饮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规定。
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