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代理营改增后,增值税无法差额纳税,机票+手续费=增值税销售额。进项方面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导致税负增加,是否可以套用代理业务处理方式,差额纳税?
注明:不是旅游行业,旅游行业可以差额纳税我们知道。
非旅游行业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代理业务,但经济代理业务差额纳税,可以扣除的只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机票款不能直接扣除。建议贵公司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操作,即贵公司只就代理服务收取手续费,机票款项只是作为代收代付处理,机票对应的单据由航空公司直接开给客户,这样,机票款不构成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贵司收入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