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销售方来讲是,材料销售本来就是增值税项目,所以营改增时间节点并不重要,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采购方来讲,如果本公司原先缴纳营业税,现在改成增值税,则营改增之前业务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至于发票开具时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也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就是说,如果此项销售活动确实发生于营改增之前,则不能抵扣;如果确实发生于营改增之后,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