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调整的业务招待费不需要做调整分录,多交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调整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开办费,不受营业收入的限制,然后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业务招待费为发生的与经营相关的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差旅费中的餐费为公司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在标准内的餐费。
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我可以明白,因为没有收入,无法配比,就全额调增了。但是正常工资和折旧费为什么也要调增呢?麻烦老师解答下。折旧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折旧是不用调整的;职工薪酬计提了,但是没有发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此要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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