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用于病毒预防和控制的物资供应:
颁布了若干措施,以提高抗击新冠疫情所需的货物和用品的生产能力: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的必要设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不是折旧)设备采购支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每月申请全额退还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增量。此类增值税进项税增量是指每月月底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超过2019年12月31日的留抵增值税进项税。
运输"关键货物/用品”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关键货物/用品”名单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鼓励公益捐赠:
以下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货物,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国家和地方政府捐赠的现金和货物。
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控指定医院并取得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的货物。
捐赠此类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以及国家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进一步扩大了现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激励相关个人:
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其取得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特殊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给雇员(不论是企业员工还是医务人员)用于预治疫情的药品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稳定全球贸易,减少贸易成本:
除某些具有“两高一资”性质的产品(即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将“全额退回”,即取消增值税征税率与增值税退税率之差(如果有)。
政策实施后,从2020年3月20日起,将提高近1,500种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
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降低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稳定/激励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