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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亏损结转年限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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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亏损结转年限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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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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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

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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