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借统还但没有下属财务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利息免征增值税
如果集团没有设立财务公司呢?而且只是将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集团本身不使用这笔借款。这种情况能不能免征增值税呢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我公司为租赁行业,一次性收取了跨年度租金,已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所属期均匀确认收入,税务局要求更正申报,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应该怎么调整填写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期均匀确认收入是没有问题的。
所属期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000,当期税末交,用所属期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2000抵上期欠税。请问,11月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8000,还是6000?用了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吗?用实际缴纳税款金额6000作为计提附加税的依据。
根据最新42号文规定如果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但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并未准备主体文档。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某大连的石油化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柴油买卖合同,并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付款给此石油化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我们向集团财务公司借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要交印花税吗,还有,集团通过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给我们要交印花税吗, 补充: 财务公司是其他金融组织吗,跟财务公司借的钱 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缴税范围内。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属于代理关系,不贴印花。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