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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科技成果投资主体时,一般有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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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科技成果投资主体时,一般有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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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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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仍然是企业家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普遍采用的方式。在选择投资主体时,一般有3种做法:

1.高校院所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对此,《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下简称“教育部教技3号文”)第二条规定,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这一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且要求高校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2.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第6条规定,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这里的关键词是“划转”。《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里的关键词是“划拨”。“划转”与“划拨”是同一含义。

3.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并与科技人员约定,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并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返还给高校院所。这种情况是高校院所行使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上述三种方式中,第1种方式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应当作为优先考虑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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