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单位7月份发6月份的工资,5月份工资的个税在7月份缴纳,上周已经缴纳完成。单位6月份新入职一个员工,应发工资8926,试工斯为两个月,因为第一个月入职公司没有给这个员工缴纳社保,专项附件扣除这个员工也没填写。然后我把这个人的工资输入到个税系统中,计算了下个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这个人的累计收入是8962,累计减初费用居然是10000,个税为0,应发工资等于实发工资。把个税系统中的员工入职日期修改到下个月,扣除金额就变为5000了。
那么我在计提本月工资的时候计提的工资表上面必须要体现出代扣的社保和个税吗?只反应应发工资可以吗?等下月实际发放时再把代扣款项以及发放金额完整的计入工资表可以吗?可以这么操作,对账务处理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