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系关于评估目的唯一性的问题。
评估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评估目的是由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资产业务)所决定的。评估目的影响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界定、资产价值类型选择等,是评估人员在进行具体资产评估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基本事项。评估目的实质就是反映为谁提供何种功能属性的评估结论,“谁”就是资产评估委托人及评估结论使用人,评估结论使用人包括与经济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相关人。
评估目的是界定评估对象的基础,对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具有约束作用。评估目的不但决定着资产评估结论的具体用途,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宏观层面上影响着资产评估的过程及其运作条件,包括对评估对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的宏观约束,以及对资产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评估目的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论。
该问题在《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同一个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惟一评估目的,其结论是服务于评估目的的。
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的表明是基于何种评估目的下出具的,即本次评估是为哪一种“交易”或经济行为服务。一般而言,评估报告只能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在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很多场合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认交易价格、投资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委托人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工作形成过高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