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那委托方的利润何来?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是指受托方的同类产品售价还是组成计税价格?谢谢
您好!
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是加工费,并不是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一般是自己的同类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销售价格,才使用组价。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公司2010年5月开工建设,12月正式投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我公司增值税按月申报缴纳。我公司对免增值税产品花生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每月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问题: 2010年每月根据公式计算免增值税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0, 2010年共计产生留抵进项税额300万元。2011年度1月产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累计800万元。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
徐汇专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分别为公开性、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具体含义为: 公开性:除部分国防徐汇专利或者请求不公开的转例外,其他专利都必须公开; 地域性:专利权只能在授...
营改增后不存在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因为其增值额按照税法要求是要纳税的。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跟有限公司一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合规提供了可能。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