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我公司如果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资由我方出,因为是异地用工,社保由劳务公司出,有没有税务风险呢?我好像看到2019年以后,可以这样,请老师解答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独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款应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是把递延这一块单独按个人所得税率计算么?还是又把递延跟工资合并发差额? 递延奖金个税的问题,不能单一说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合并计算,应根据公司工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决定采用哪种方式核算所得税。
老师,一般纳税人外账里的成本、费用、人员工资分别占比多少合理呢 您好。账务处理上建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记账。每个行业不同,业务不同,所以成本、费用占比有所不同,并没有标准的比例。
一个老板成立两家公司,然后让员工工资分开发,会减少个税么要怎么做才能合理呢?按照税法规定,一个员工在二处发放工资,员工应选择一处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也就是说按照税收法规,这么做是不能减少税金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没去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可能暂时没有找到你让你补缴,但税务系统都是有记录的,这么做存在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