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千万,被5千万收购,被收购公司不需要纳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对于个人所得税或所得税,主要是避免股权转让所得虚高。
提前注意以下方面:
ü 如果该公司之前是收购过来的,可以扣除的金额不只是1千万,可能更高,如之前是按2千万收购过来,则此次再转让可以相应扣减2千万,而不是1千万;
ü 5千万收购,溢价4千万,需要注意是否为真的溢价,部分收购是承债式收购,此时,承担债务部分可以按规定扣减,如其中1千万债务,则相应溢价应该是3千万,而不是4千万
ü 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税款转移到有税收返还的地区或者是税率较低的地区,降低所得税,获取财政返还。(国家不鼓励)
具体税务合规方案需要结合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台湾高管在境内居住时间在90天内,且境内不支付其工资薪金的,免个人所得税;超过90天,不满1年的,境外支付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年不满5年的,境外支付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免个人所得税,其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和居民个人一样处理。
1、台湾与中国大陆税收合约尚未生效
台湾与香港、澳门不同,台湾与大陆之间,2015年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尚未生效,香港、澳门已经和大陆签订了税收安排,已执行多年。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因此,贵公司聘请的台湾高管,应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处理,按其在中国大陆的居住时间划分(90天内,1年内,5年内,5年以上),相应的纳税义务有所不同,注意是90天(不是183天)。
2、台湾高管取得的所得为境内工作所得
台湾人员为贵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高管不超90天的,免个人所得税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4、高管超90天不满一年
境外支付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应纳税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