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在单位报销,能否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谢谢【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计征个税部分主要是考虑通讯费支出用途为办公或生产经营所需,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此项问题,个人建议如下:一是考虑以公司名义购置手机,做为公司资产管理,所发生费用自然可以在公司报销,不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二是考虑公司统一为员工充值,并取公司名称发票,以此在公司做为费用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