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甲方: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紧密、友好地展开交流合作,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经协商后签订本协议。
一、保密内容及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设计图纸、文案创意等信息,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对其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在未与甲方签订合作或知识产权转让等协议之前,不得将甲方知识产权和产品用于商业及个人用途。
2.乙方委托甲方所设计制作的图纸、文案、工艺产品等,在签订合同和协议之后,乙方也拥有合同规定内作品和产品知识产权。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知识产权和产品用于商业及个人用途。
3.如若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文案创意、工艺产品未取得乙方认可,未签订合作合同。乙方不得以寻找第三方合作的方式私下利用甲方设计图纸、文案创意、工艺产品等,任何商业及个人用途都违反本协议。
4.双方不得将本次合作的设计图纸、文案创意、工艺产品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主要针对本次合作,如若签订合作合同,则具体细节以合作合同为准。
2.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背保密协议,另一方可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主要针对图纸、文案创作阶段,采纳实施等阶段知识产权问题以合作合同为准。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签订起自动生效运行至合作合同签订,双方在确定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可协商调整本协议内容。
2.如双方正式合作期结束,则自结束合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甲方代表(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乙方(章):乙方代表(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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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青浦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国际申请优先权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青浦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失去效力,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是应当缴纳规定的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的,视为没有提出改正优先权请求;三、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已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阶段手续时,可以不必另行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是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的,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的,视为优先权要求没有提出;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五、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期满前要求**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依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在国际局还没有向**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六、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