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7月31日净资产为2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40万元,资本公积967万元(股本溢价形成),盈余公积98万元,未分配利润895万元;
二、2015年9月进行股改,以2015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500万元,按 1: 0.24的比例折合为股本600万元,其余1900万元作为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
请问本次股改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且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讲,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于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