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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股东分配利润怎么个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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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问题所述,推测属于挂靠行为,贵公司属于被挂靠方,收营业款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挂靠方。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这里我只根据上述推测描述一般情况下挂靠行为的风险。

1、收款被认定为收入

贵公司虽然认为收款属于代收代付,但在税务上认为是收入。贵公司也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

2、一般纳税人的风险

贵公司收取款项,会被认为是收入,因此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扣除成本

由于成本发生在挂靠方,因此被挂靠方无法取得相关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4、虚开发票的风险

由于贵公司未实际经营,但却开具发票,因此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如果挂靠方以贵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贵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则贵公司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提供服务,则承担相关责任,此时如果贵公司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相关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中: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专业顾问回答

赵乔兵
赵乔兵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资深注册顾问向TA咨询

学员,你好:

如果仅凭你这一句话,就能进行纳税浦东合规,那税务浦东合规也太简单了。要进行纳税合规,必须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股东结构、债务情况、利润情况、关联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后,再看是否有合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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