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上能否计算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单独设定“投资性房地产”,而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恰恰符合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房屋、建筑物历史成本据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而其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则不能得到税法认可。另外,会计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属于无形资产,处理上也是一个道理。
软件之前已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调整入账价值后折旧怎么调之前的?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以前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按新的金额-已计提折旧,计算未计提折旧
老师你好,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物业行业,近期按上级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都有了变化,我单位固定资产都是一些电脑、空调之类的,因价值不高,当时都没有预留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而且有部分都已经计提完了。您好,应按照评估后的原值重新计提,而不追溯之前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适用未来适用法。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
老师好:企业将自产产品通过公益组织捐赠出去,受赠单位开票的单价高于产品平均售价,是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还是按开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