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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从税额处理角度看,在纳税申报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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