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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按个体工商户的税率交税问题

1位顾问回复1149人看过

老师,律师事务所是按个体工商户交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帐面有利润,合伙人不分,还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税率交税吗?不能再按股东分的减42000/年,或者是分多少交多少吗?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4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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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不同的律师适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合伙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不分也需要缴纳,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的规定(2013-2015年有效,目前尚未出台新的规定):

(1)出资律师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专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职律师以其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的总额作为一个月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即专职律师当月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扣除标准为,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律师(含出资律师与专、兼职律师)个人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分析供参考:

合伙律师

第一步:比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

每个合伙人的所得额=(营业收入(含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所得比例

(这部分要注意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步:按照2012年第53号在每个合伙人所得额的基础上继续扣除一定比例。(注意:这是临时性优惠,2013年-2015年,目的是督促合伙律师积极取得相关费用的发票,)

如果某个合伙人甲的所得额按上式计算是80万,则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凭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该当事人签名(合伙人和相关人,最好2个以上)确认后,可以继续扣除8%6%5%.

•可以继续扣除的费用为=50*8%+50*6%+40*5%=9万

•即该合伙人甲的应纳税个人所得额=80万-9万=71万元

第三步: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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