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们单位在2016.5.1日前预付了购房款,但一直未签定购房合同,现与开发商联系后,在2016.7月份准备签定购房协议,开发商把此房款税款已在2016.5.1日前预缴在地税局了,我们能否让开发商给我们开按老项目核算的简易计税法,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购房发票呢?
您好,贵公司不能让开发商按老项目核算的简易计税法,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购房发票。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前预收了购房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应在预收房款时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此房款税款已在2016.5.1日前预缴在地税局了,该处理是正确的。应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不能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公司不能让开发商按老项目核算的简易计税法,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购房发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未预收房款,合同规定在2016年5月1日后预收房款或收取房款,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老项目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