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卷式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领购的地税卷式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地税卷式发票使用完后,可携带地税发票领购簿(首次办理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到国税机关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领用国税卷式发票。原地税税控机经过升级改造后可继续使用。
营改增之后,各地普通发票的具体版本可能不同,具体何时启用新版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