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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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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海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怎么去区分两者?求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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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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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

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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