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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英维尔京群岛)占63%股份,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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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英维尔京群岛)占63%股份,现我盈利,准备给对方分红,需要纳什么税?是否符合《双边协定》,如符合需要怎么办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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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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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现在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是一样的。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分红,需要考虑外方股东的身份,是属于企业法人还是外籍自然人。对于属于企业法人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或分红,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外籍个人从被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或分红,按个人所得税法是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在2013年以前是暂免征收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2013年**下发了国发[2013]6号,取消该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未根据该文及时调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造成了现在全部各省市执行政策的不一致,有些省市直接执行了**文件精神,有些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执行。所以,为了稳妥起见,贵司在涉及到外籍个人分红时,最好咨询当地主管地税局。

至于双边协定,一般都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贵司暂时不会涉及到,应该是贵司的外方股东在英维尔京群岛才会涉及,但是那边是合规天堂,可能会很简单的(本人不清楚那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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