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人从公司拿走的资金,财务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但现在由于该投资人已死亡,该资金已经无法收回,根据税法规定,无法收回投资人拿走公司的资金就应当算是按照红利分配交个税,但是这个投资人已死亡(有死亡证明),那请问这个应该怎么去税务局处理?谢谢!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一个分公司,现在打算注销了,他跟母公司还有其他应收款往来,这个需要账务处理呢?将账目并到母公司账面之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对冲就行。
老师,其他应收款挂的法人200多万怎么处理 尽量消化掉,让股东偿还回来,如果不偿还的话,到年末,需要视为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谢谢老师 按照问题描述,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即:业务一,贵公司收取加工费,假设为100,贵公司向客户开具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缴纳增值税;业务二,客户派员向贵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按服务纳税,假设服务费20元,对方案20元向贵公司开具发票。该情况下,对方如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贵公司的费用支出抵扣进项税额,如只开具收据,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也无法列支费用。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汽车用于融资租出,购买汽车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融资租出账务处理借 长期应收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每期确认利息收入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收到每期的款项借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 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不是按照当前的公允价值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然后根据终值和现值来计算内涵利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最近接手了一个公司的账目,其他应收款下法人有300多万,其他应付款下法人也有300多万,这两个科目可以对冲吗?应该怎么操作呢?可以对冲的,写一份情况说明,领导签字确认后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