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八条
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