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同时也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和小微企业的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谢谢老师 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职工教育经费不可以归集到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其他方面。
老师您好,请问公司以委托他人开发的无形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是否需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个人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