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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建筑类企业职工工资与民工工资发放要求相关注意事项及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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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主要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没有直接影响(主要是财税[2016]43号关于计税依据的变化)

就建筑而言,通常会有以下影响:

1、对票据的管理更为严格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劳务,直接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操作起来相对方便,且地方税务局征收完营业税之后,对于建筑企业采购端的费用、票据管理并不严格。营改增之后,各个环节对增值税的要求较高,如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之后,相应的进项需要取得专票抵扣。

上述变化,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运作,营改增之前类似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在营改增之后的操作空间更少,对于规范运作的企业更为有利。

2、纳税申报方式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之后还需要在机构的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3、报价方式变化

不论是销售环节还是采购(分包环节),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变化,对相应的收入、成本需要另外测算,报价需做相应调整,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企业需要依据当地发布的政策作出相关调整。

更多分析,可以查看广东国税发布的《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http://www.gd-n-tax.gov.cn/pub/gzsgsww/bsfw/bszt/ygz/xcfd/201605/t20160503_910286.html

建议熟悉上述相关政策后,我们再就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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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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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工资薪金支出只需要凭内部原始凭证(工资清单、员工签收单、其他行支付证明等)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劳务报酬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分析如下:

1、工资扣除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自贸区合规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键是,提供劳务者与企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即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以参照国税函[2006]526号文对再任职人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的条件。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现金发放职工民工工资,按职工工资列支,目前一些税务机关认可,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取得发票入账,具体看上一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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