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单用途预付卡的税收政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统一规定操作,即发卡方向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写明“收到预付款结算款”,售卡方销售给实际购买方时,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出台之后,尚未见上海出台补充文件。上海之前有过相关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符。深国税函〔2007〕196号文规定,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所以对于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的当日。
3、 100面值的单一用途预付卡90元出售,实际是折扣按90元适用,应当按90元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