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2016年9月开始将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操作。该政策给予了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递延纳税政策,之后股权转让时,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会出现税负非常高的情况;如果是上市公司,按之前股权激励计算方法,最高可以分拆为12个月计税,可以延长12个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贵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等实施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利用当地的财政返还、低税率等优惠。
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
ü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ü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何操作,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分析,仲企财税将安排股权激励新政策公开课(请留意网站直播公告)。
贵公司需要综合考虑税负水平、对员工的激励作用等做好总体的工资薪金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