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自备模式给甲公司供电,合同约定了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并约定超比例支付承兑部分发生的贴息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并从甲公司的售电保证金中扣除,2015年我公司将甲公司超比例支付的一部分承兑进行了贴息产生贴息费用58万元,并从甲公司售电保证金中进行了扣除此费用,问扣除的费用我公司需要按照价外费用处理吗?如果要税务怎么处理?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公司向对方收取的贴息费用,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在收取(扣取)时产生纳税义务,其税率与供电税率一致。营改增以后,贵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您们在贴现时支付的利息是不能抵扣进项的,而您们收取对方贴息费用向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可以抵扣的。您们需要考虑营改增对您们原来合同约定的影响。